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印發(fā)
http://hrbznlm.com 2015-07-29 16:51:13 來源:新華網 【字號 大 中 小】
新華網電 近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(fā)了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,,并發(fā)出通知,,要求各地區(qū)各部門遵照執(zhí)行。
通知指出,,《規(guī)定》按照全面從嚴治黨,、從嚴管理干部要求,對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(guī)定,,規(guī)范了工作程序,,建立了工作責任制,是做好新時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,?!兑?guī)定》的頒布實施,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,、四中全會精神,,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,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,,著力解決為官不正、為官不為,、為官亂為等問題,,推動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,、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(huán)境,,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通知要求,,各級黨委(黨組)要將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納入全面從嚴治黨,、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,堅持原則,、敢于負責,,做到真管真嚴、敢管敢嚴,、長管長嚴,。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,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,、改革創(chuàng)新的積極性,。要加強督促檢查,對貫徹落實《規(guī)定》不力的,,嚴肅追究責任,。
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全文如下。
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,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,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,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,,建設信念堅定,、為民服務、勤政務實,、敢于擔當,、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,根據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等黨內法規(guī)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,制定本規(guī)定,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,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,。必須堅持黨要管黨,、從嚴治黨,堅持實事求是,、公道正派,,堅持人崗相適、人盡其才,,堅持依法依規(guī),、積極穩(wěn)妥,著力解決為官不正,、為官不為,、為官亂為等問題,,促使領導干部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要求,推動形成能者上,、庸者下,、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(huán)境。
第三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,、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,。
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政領導干部,,參照本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
本規(guī)定主要規(guī)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。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,,按照黨的紀律規(guī)定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辦理,。
第四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,既要嚴格執(zhí)行干部到齡免職(退休),、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(guī)定,,又要加大問責追究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的工作力度,。
第五條嚴格執(zhí)行干部退休制度,,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程序辦理免職(退休)手續(xù),。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(退休)的,,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由黨委(黨組)研究提出意見,,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,。
第六條嚴格執(zhí)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,任期年限,、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,,一般不得延長。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,,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(xù)任職的,,應當中止任期、免去現職,,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(xù)留任,。干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程序辦理。
第七條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,。除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(guī)定》第五條所列情形外,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:
(一)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,,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,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(xù)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;
(二)法治觀念淡薄,不依法辦事,,不按法定程序決策,,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,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;
(三)抓作風建設不力,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,、官僚主義、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;
(四)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,、營私舞弊,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;
(五)對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,、約束不力,,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。
發(fā)生上述情形的,,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,、停職檢查、引咎辭職,、責令辭職,、免職。問責程序按照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(guī)定》執(zhí)行,。
第八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,。不適宜擔任現職,主要指干部的德,、能,、勤、績,、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,,不宜在現崗位繼續(xù)任職。
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,經組織提醒,、教育或者函詢、誡勉沒有改正,,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,,必須及時予以調整:
(一)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不堅決執(zhí)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,,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;
(二)理想信念動搖,,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,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;
(三)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,,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,,拒不執(zhí)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,,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;
(四)組織觀念淡薄,不執(zhí)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,,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;
(五)違背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,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(guī)定的;
(六)不敢擔當、不負責任,,為官不為,、庸懶散拖,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;
(七)不能有效履行職責,、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,,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(tài),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;
(八)品行不端,,違背社會公德,、職業(yè)道德、家庭倫理道德,,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九)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,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,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;
(十)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,。
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,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(一)考察核實。綜合分析年度考核,、平時考核,、任職考察、巡視,、審計,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、民主評議,、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,,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,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,。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,、了解群眾口碑,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,、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,。
(二)提出調整建議。黨委(黨組)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,,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,。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、調整方式等內容,。提出調整建議前,,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,,說明調整理由,聽取其陳述意見,。
(三)組織決定,。黨委(黨組)召開會議集體研究,作出調整決定,。作出決定前,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,。
(四)談話,。黨委(黨組)負責同志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,宣布組織決定,,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,。
(五)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履行任免程序。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,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程序進行,。
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(人事)部門提出申訴,。復核,、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(zhí)行。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,,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,。
第十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,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,,區(qū)分不同情形,,采取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,、免職,、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。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,,應當予以妥善安排,。
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,、免職的,,一年內不得提拔;降職的,兩年內不得提拔,。影響期滿后,,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,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,,可以提拔任職,。
第十二條干部因健康原因,,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,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,?;謴徒】岛螅瑓⒄赵温殑諏哟巫鞒霭才?。
第十三條 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,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。
第十四條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,嚴明工作紀律,,不得搞好人主義,不得避重就輕,、以紀律處分規(guī)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,,不得借機打擊報復。
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,,黨委(黨組)承擔主體責任,,黨委(黨組)書記是第一責任人,組織(人事)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,。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,、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,堅持原則,、敢于負責,,做到真管真嚴、敢管敢嚴,、長管長嚴,。加強對干部的日常了解,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情況,,對應當調整的干部及時作出調整,。對調整下來的干部,給予關心幫助,,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,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,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,、改革創(chuàng)新的積極性,,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。
第十六條各級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,,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,。對工作不力的,應當根據具體情況,嚴格追究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,。
第十七條 各地區(qū)各部門黨委(黨組)可以依據本規(guī)定,,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具體實施細則,。
第十八條 本規(guī)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,。
第十九條 本規(guī)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。